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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76-6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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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918-8001 福井县福井市Tsukumo1丁目3-18
Sns

第1条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协议及与其相关的协议,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之未尽事宜,应依照法律法规或一般公认惯例处理。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与住宿客人另有特别约定时,尽管有前款规定,亦将优先适用该特别约定。(住宿协议的申请)

第2条

  1. 申请与本酒店签订住宿协议者,应向本酒店提供下列事项:
    1. 住宿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以附表1所列基本住宿费为准。)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除第1款规定外,尚须同意下列事项:
    1. 入住本设施者须能够使用日语或本设施可应对的外语进行沟通
    2. 在日本无住所的外国人应出示护照;日本人及在日本有住所的外国人应出示护照或驾驶证等身份证件
    3. 应严格遵守设施使用相关注意事项
    4. 本酒店可应对的外语为英语。
  3. 住宿客人于住宿期间申请在第1款第2项所述住宿日期届满后继续住宿的,本酒店视为其于提出申请时已提交新的住宿协议申请。(住宿协议的成立等)

第3条

  1. 住宿协议于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成立。但本酒店能够证明未予承诺的,不在此限。
  2. 依前款规定住宿协议成立后,住宿客人须于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订金,其金额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
  3. 订金应首先用于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取消预订等情况时,则依次充抵违约金、赔偿金;如有余额,于结算时退还。
  4. 如未能按照第2项规定于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订金,该住宿协议即失去效力。但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订金支付期限时,已将上述事项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关于免于支付订金的特别约定)

第4条

  1. 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仍可于住宿协议成立后,就免于支付该项订金另行作出特别约定。

第5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不予订立住宿协议:
    1. 未依本条款规定提出住宿申请时;
    2. 客房已满、无空余房间时;
    3. 经认定,拟入住者有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行为时;
    4. 经认定,拟入住者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
      1. 属于《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该法律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属于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3. 属于法人且其高管中有暴力团成员时;
    5. 拟入住者有严重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时;
    6. 经明确认定,拟入住者为传染病患者时;
    7. 就住宿事宜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本酒店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提供住宿时;
    9. 存在其他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相关事由时。

第6条

  1.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协议。
  2.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于其自身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协议时(但根据第3条第2项规定,本酒店已指定订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且住宿客人于支付前解除住宿协议的情况除外),本酒店将按照附表2所列标准收取违约金。但如本酒店就第4条第1项所述特别约定另行作出约定,仅限于本酒店在作出该特别约定时,已就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协议时应支付违约金之义务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3. 若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系,至住宿当日晚上10点(若已事先明确告知预计抵达时间,则以超过该预计抵达时间后为准)仍未到达,本酒店可视为住宿客人已解除该住宿协议进行处理。

第7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解除住宿协议:
    1. 经认定,住宿客人有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行为,或已实施该等行为时;
    2. 经认定,住宿客人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
      1.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属于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3. 属于法人且其高管中有暴力团成员时;
    3. 住宿客人的言行严重影响其他住宿客人时;
    4. 经明确认定,住宿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5. 就住宿事宜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本酒店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提供住宿时;
    7. 在卧室内卧床吸烟、擅自操作消防设备,或不遵守本酒店另行规定之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但仅限于防火所必需之事项)时。
  2.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协议时,对于住宿客人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不予收取。

第8条

  1. 住宿客人须于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 若为外国人,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 离开日期及预计离开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如拟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现金的支付方式支付第12条所述费用,应于前款登记时预先出示。

第9条

  1.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0点。但连续入住时,除入住日和退房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仍可同意住宿客人在前款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每超过1小时,收取相当于房费金额10%的费用
    2. 超过5小时,收取相当于房费金额100%的费用

第10条

  1.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阅备置手册、各处告示及客房内服务指南等。
    1. 前台:8点~22点
    2. 1楼桑拿区:8点~22点
    3. 艺术画廊:8点~22点

第12条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的明细,以附表1所列内容为准。
  2. 前款所述住宿费等的支付,须以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现金的支付方式,于住宿客人离店时或本酒店要求时,在前台支付。
  3. 本酒店已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且可供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自行选择不入住,仍应支付住宿费。

第13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协议及与之相关的协议时,或因未履行该等协议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但该损害并非因可归责于本酒店(馆)的事由所致时,不在此限。
  2. 为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

  1. 若本酒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约定的客房,应经住宿客人同意后,尽可能为其安排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规定,若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充抵损害赔偿额。但如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所致,则不支付补偿金。

第15条

  1. 住宿客人办理退房后,若有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酒店,且能确认其所有人的,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人并征求其指示。但在未收到所有人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人的情况下,本酒店将自发现之日起(含当日)保管7天,逾期予以废弃处理。

第16条

  1.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地,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但本酒店在停车场管理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住宿客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17条

  1.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应赔偿本酒店的损失。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明细(与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有关)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1. 住宿费……基本住宿费(房费(以及房费、早餐等餐饮费用))
  2. 额外餐饮费(基本住宿费中已包含的部分除外)
  3. 设施物品费用(美术作品、家具及家电等)
  4. 消费税

备注

  1. 基本住宿费按本酒店官网公示的价目表执行。
  2. 幼儿收费标准(6岁以下)
    1. 不提供寝具时:免费
    2. 提供寝具时:按1位成人标准收费

(附表2)违约金(与第6条第2项相关) 收到协议解除通知之日

  • 未入住:基本住宿费的100%
  • 前1日:基本住宿费的100%
  • 7日前:基本住宿费的50%
  • 14日前:基本住宿费的20%

备注

若住宿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多少天,均按相应天数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