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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區號918-8001 福井縣福井市Tsukumo1丁目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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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1. 本飯店與住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協議及與其相關的協議,應依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作規定的事項,應依法律法規或一般公認慣例處理。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慣例的範圍內,與住客另有特別約定時,儘管有前款規定,該特別約定仍應優先適用。(住宿協議的申請)

第2條

  1. 申請與本飯店訂立住宿協議者,應向本飯店提供下列事項: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以附表1所列基本住宿費為準。)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除第1款規定外,尚須同意下列事項:
    1. 入住本設施者須能以日語或本設施可對應的外語進行溝通
    2. 在日本無住所的外籍人士應出示護照;日本人及在日本有住所的外籍人士應出示護照或駕駛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3. 嚴格遵守使用設施時的注意事項
    4. 本飯店可對應的外語為英語。
  3. 住客於住宿期間申請在第1款第2項所述住宿日期屆滿後擬繼續住宿時,本飯店應視為其於提出申請時已提出新的住宿協議申請。(住宿協議的成立等)

第3條

  1. 住宿協議於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述申請時成立。但本飯店能夠證明未予承諾時,不在此限。
  2. 依前款規定住宿協議成立後,住客須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訂金,其金額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上限。
  3. 訂金應首先充抵住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如發生取消預訂等情形時,則依序充抵違約金、賠償金;如有餘額,於結算時退還。
  4. 如未能按照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訂金,該住宿協議即失去效力。但僅限於本飯店在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已將上述事項告知住客的情形。(關於免於支付訂金的特別約定)

第4條

  1. 儘管有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仍可於住宿協議成立後,就免於支付該項訂金另行作出特別約定。

第5條

  1. 本飯店在下列情形下,可不予簽訂住宿協議:
    1. 未依本條款規定提出住宿申請時;
    2. 客房已滿、無空房時;
    3. 經認定,擬入住者有可能實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4. 經認定,擬入住者符合下列各項之一時:
      1. 屬於《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簡稱「暴力團」)、該法第2條第6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簡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 屬於由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其經營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3. 屬於法人且其高層管理者中有暴力團成員時;
    5. 擬入住者有對其他住客造成嚴重困擾的言行時;
    6. 經明確認定,擬入住者為傳染病患者時;
    7. 就住宿事宜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本飯店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9. 存在其他都道府縣條例規定的相關事由時。

第6條

  1. 住客可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協議。
  2. 住客因可歸責於其自身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協議時(但根據第3條第2項規定,本飯店已指定訂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且住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協議的情形除外),本飯店將按照附表2所列標準收取違約金。但如本飯店就第4條第1項所述特別約定另行作出約定,僅限於本飯店在作出該特別約定時,已就住客解除住宿協議時應支付違約金之義務告知住客的情形。
  3. 若住客未與本飯店聯絡,至住宿當日晚上10點(若已事先明確告知預計抵達時間,則以超過該預計抵達時間後為準)仍未抵達,本飯店可視為住客已解除該住宿協議處理。

第7條

  1. 本飯店在下列情形下,可解除住宿協議:
    1. 經認定,住客有可能實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或已實施該等行為時;
    2. 經認定,住客符合下列各項之一時:
      1.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 屬於由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其經營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3. 屬於法人且其高層管理者中有暴力團成員時;
    3. 住客的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嚴重困擾時;
    4. 經明確認定,住客為傳染病患者時;
    5. 就住宿事宜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本飯店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7. 在臥室內臥床吸菸、擅自操作消防設備,或不遵守本飯店另行規定之使用規則中的其他禁止事項(但僅限於防火所必需之事項)時。
  2. 本飯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協議時,對於住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不予收取。

第8條

  1. 住客須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1.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若為外籍人士,需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
    3. 離開日期及預計離開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客如擬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現金的支付方式支付第12條所述費用,應於前款登記時預先出示。

第9條

  1. 住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至次日上午10點。但連續入住時,除入住日和退房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仍可同意住客在前款規定時間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下列額外費用:
    1. 每超過1小時,收取相當於房費金額10%的費用
    2. 超過5小時,收取相當於房費金額100%的費用

第10條

  1. 住客於本飯店內,須遵守本飯店制定並張貼於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請參閱備置手冊、各處告示及客房內服務指南等。
    1. 櫃檯:8點~22點
    2. 1樓三溫暖區:8點~22點
    3. 藝術畫廊:8點~22點

第12條

  1. 住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細目,以附表1所列內容為準。
  2. 前款所述住宿費用等的支付,須以現金或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現金的支付方式,於住客離店時或本飯店要求時,在櫃檯支付。
  3. 本飯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可供使用後,即使住客自行選擇不入住,仍應支付住宿費。

第13條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協議及與之相關的協議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協議而對住客造成損害時,應賠償其損害。但該損害並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館)的事由所致時,不在此限。
  2. 為應對火災等情況,本飯店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

  1. 若本飯店無法向住客提供已約定的客房,應經住客同意後,盡可能為其安排同等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 儘管有前款規定,若本飯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將向住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金,該補償金充抵損害賠償額。但如無法提供客房並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的事由所致,則不支付補償金。

第15條

  1. 住客辦理退房後,若有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本飯店,且能確認其所有人時,本飯店將聯絡該所有人並徵求其指示。但在未收到所有人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人的情況下,本飯店將自發現之日起(含當日)保管7天,逾期予以廢棄處理。

第16條

  1. 住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地,不負車輛保管責任。但本飯店在停車場管理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17條

  1. 因住客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飯店遭受損害時,該住客應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細目(與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有關)

住客應支付的總額

  1. 住宿費……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加早餐等餐飲費用)
  2. 額外餐飲費(基本住宿費中已包含的部分除外)
  3. 設施物品費用(藝術作品或家具家電)
  4. 消費稅

備註

  1. 基本住宿費依本飯店官網公告的價目表為準。
  2. 幼兒收費標準(6歲以下)
    1. 未提供寢具時:免費
    2. 提供寢具時:按1位成人標準收費

(附表2)違約金(與第6條第2項有關) 收到解除住宿協議通知之日

  • 未入住:基本住宿費的100%
  • 前一天:基本住宿費的100%
  • 7天前:基本住宿費的50%
  • 14天前:基本住宿費的20%

備註

住宿天數縮短的情況下,無論縮短天數多少,均收取適用天數的違約金。